离婚后 妻子索要8块奇石 据称价值达55万,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中国奇石展(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诉求将男方转移价值数十万元的8块奇石等财产要求分割。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对分割高价奇石的诉求没有支持。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分割夫妻双方的其他价值7万余元的共同财产,男方要支付3.5万余元给女方。 陈女士与黄先生在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还生育一子。2008年,夫妻二人共同创业,在柳州市租赁了两间店门从事奇石经营。2015年7月,黄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同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协议。然而,离婚时,双方却没有对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于是,今年1月,陈女士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了叉车、地磅以及两处门面等财产外,陈某尤其指出,黄先生在离婚前,偷偷将8块价值不菲的奇石转移,她认为这8块奇石价值55万。庭审中,黄先生一方则认为,两处门面均为租赁而来,不能分割,而黄也没有转移过奇石。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陈女士、黄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两处门面系黄先生和柳州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工商登记的经营业主为黄先生。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都是黄在经营、管理,且黄具备叉车驾驶资格。从经营管理出发,法院认为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所有,黄某补偿一半价值给陈女士为宜。而对于陈女士诉请8块精品奇石价值55万元,由于陈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叉车、地磅以及门面内的石头等价值7万余元均归黄先生所有,由黄先生支付陈女士3.5万余元。
|
公司简介|业务介绍|汇款账号|联系我们|法律声明|免责声明|知识产权声明| | ||||||
Powered by © 2011-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奇石展 www.zgqsz.com 版权所有 | ||||||
![]() ![]() 豫公网安备 41138102000121号 |
||||||
指导单位:中国观赏石协会 中国奇石文化艺术协会 中国奇石展组委会 中国奇石文化研究会 河南省收藏家协会 | 运营管理:河南京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南阳恒盟律师事务所 | |||||
客服QQ:254013166 1980017353 投稿邮箱: kefu@zgqsz.com 服务热线:杨会长 13938994987 | ||||||
中国奇石展.中国石展网.中国奇石网.奇石展销会.奇石论坛.奇石博览会.珠宝展销会. | 提醒:禁止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与图片等内容;本站内容均来自个人观点与网络等信息,非本站认同之观点. | |||||
|